樊红林律师亲办案例
文件4
来源:樊红林律师
发布时间:2008-02-24
浏览量:625

合伙协议

 

甲方:章晓云       身份证号码:360102661718637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殷潇斌              身份证号码:360102198302221216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互利、互惠、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利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天天快运(运输路线为上饶、广丰、玉山),公司地址在:南昌市金润物流二区271

     第二条: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第三条:出资资金为 85  万元,甲方出资购买乙方41.65万元现金),占公司股份49%;乙方以货源和实物出资43.35万元(其中货源为40万元),占公司股份51%

第四条: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要追加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    日内,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比例追加出资数额。

第五条:合伙经营期限:   五年,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算,协议期满后,合伙人认为需要继续经营的,可以继续经营,

第六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条: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按照甲、乙双方所占公司的比例分配

第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按照甲、乙双方所占公司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每 月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第八条和第九条协商确定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合伙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对方审核。合伙人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企业应按《公司法》和《会计法》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企业所有的一切财务支出必须由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支出。由甲、乙双方各指派一名人员管理企业的财务等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共同经营。

第十五条:全体合伙人推选      为合伙负责人,代表合伙企业对外执行相关事务,负责人提出的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应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三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下时,合伙人可以退伙,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一)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三)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在遇到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合伙人退伙事项时,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六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况时,可以终止经营,并应进行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满,合伙人不再继续经营的

    (二)出现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三)合伙人一致认为需要终止经营的

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该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状况,并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2)结清未付工资(3)返还出资(4)分配盈余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违约方除按本协议已有的规定之外,还应按出资资金10%承担违约金,造成其他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第三十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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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樊红林
  • 执业律所:
    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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